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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女生)與16歲(男生)發生關係 有犯強姦罪嗎?

兩人很愛對方...
被女方家長發現...
還沒被告...
但是..被告有犯強姦罪嗎?
(體外射精)
各位懂得大大幫忙一下吧!
天承少
只要與未滿18歲少女發生過關係
不論雙方是否你情我願都算犯法
煩惱~"~
這跟是不是體外射精沒有關係,只要是未滿十八歲,不論是否雙方在你情我願的狀況下,都已經構成強姦罪了!既然女方家長發現了,那你可以試著跟他的父母談談看,或著是請你的爸、媽去找女方的家長談,看是否可以私下合解,如果女方家長堅持要提出告訴,那…你就會進入少年感化院接受輔導了!所以盡量在事情還沒那麼嚴重之前,想個辦法,談攏比較重要!
↑&~小梨子~&↓
兩個都滿16歲了嗎

那就盡情幹吧 不犯法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第221條 (強姦、準強姦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

,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 (輪姦罪)

二人以上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而共同輪姦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第223條 (強姦殺人罪)

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猥褻行為,係指違背風紀未成姦以前之行為而言,與姦淫不同,至雞姦一項,不認為姦罪,賅於猥褻行為之內,而不與婦女並論。猥褻者除姦淫以外,凡有關人類生殖情慾之行為,違背善良風俗者皆是。此種猥褻行為在異性(婦女)故能成立,及同性間(男與男女與女)之行為,及單獨之行為(手淫),譯在本條猥褻範圍之內,為本條不採處罰單獨行為之規定而已。)

第225條 (乘機姦淫猥褻罪)

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6條 (結果加重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

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27條 (姦淫幼女罪、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猥褻罪)

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228條 (利用權勢姦淫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公務或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

用權勢而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9條 (詐術姦淫罪)

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30條 (血親相姦罪)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相和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1條 (引誘容留良家婦女姦淫或猥褻罪)

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32條 (引誘服從監督之人或妻與他人姦淫罪)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服從自己監督之人,或夫對於妻,犯前條第一項

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233條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淫行罪)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

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36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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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中華民國刑法
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
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規定: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減刑或免刑)的規定: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會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是由於立法者基於人性的立場,體諒青年男女因為相愛相戀,又因一時衝動而為性交行為,但若是在兩情相悅下,強制規定須負有刑責,不免有不人道的立法,故特設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減刑或免刑)的規定。以保護青年男女。


你目前的問題在於,你與你的女朋友在為性交行為時,是否已經確實年滿十六歲,如果以達到刑法規範的標準十六歲,原則上你們兩人是不負有刑責的。
若當時未滿十六,仍得依第兩百二十七條之一(減刑或免刑)的規定
減輕或免除其刑,但若是減輕,仍負有刑責,而且不是單方面男
方,而是雙方都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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